現在生活中會出現各式各樣的商標,的確有些商標很具有吸引眼球的作用,但是如果不去注冊或者是沒有注冊成功可能會被處理掉哦,所以今天就給大家解釋一下如果注冊不當或者商標存在爭議的話,會受到怎樣的處理!
對注冊不當存在有爭議的商標應該怎么處理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注冊不當的有爭議的商標的處理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兩種導致商標注冊不當的情況
1、 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情況。
一是本法第十條規定了商標禁止使用的標志,也就是說,該條所列舉的標志不僅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且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主要是出于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考慮。
二是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了三類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予以注冊,明確了商標的顯著性。
三是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態、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2、本款還對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所謂以欺騙和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一般是指: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
上述這些行為既違反了商標法,也違反了有關民法的原則,其取得的注冊商標權是非法的。對注冊商標違反這些規定的,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由商標局依職權撤銷該注冊商標,二是其他單位或個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本款規定的撤銷注冊商標無年限限制,無論何時發現,都予以撤銷。
本條第二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由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不受五年時間限制。
1、第十三條是關于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馳名商標進行注冊的規定。
2、第十五條是關于不得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規定。
3、第十六條是有關不得在商標中違反規定使用地理標志的規定。
4、第三十一條是關于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本款未賦予商標局直接予以撤銷注冊商標的權利,而是規定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馳名商標所有人還可以無限期追究,不受五年時間的限制。
三、本條第三款規定,除前兩款規定情形以外,對已注冊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按照這一規定,如果已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發現后注冊的商標與自己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造成消費者誤認,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爭議裁定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受理。
本條第四款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程序。
1、商標評審委員會是我國負責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的法定機構,裁定注冊商標爭議是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職責。
2、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爭議裁定,必須遵守法定期限,根據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除例外情形外(惡意搶注他人馳名商標的),自被爭議的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申請爭議裁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才予受理。發生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論何時發現都可以直接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五、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要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通知有關當事人,是指依一定的文書形式,告知裁定有關的當事人,按指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參與裁定活動。答辯是裁定中必經的程序,也是有關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商標評審委員會必須保障雙方在裁定活動中平等地行使權利。有關當事人不按期提出答辯或者拒絕答辯的,裁定照常進行,不受影響。
文章題目:對注冊不當存在有爭議的商標應該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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