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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申請建議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是《商標法》規定的商標基本類型之一。與普通商標相比,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具有特殊性,如,申請主體不同,使用人不同,作用不同,申請文件要求不同等。普通商標可由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根據其經營需要申請注冊,作用是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用以區分其他生產者、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普通商標注冊后,注冊人可以自行使用,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集體商標須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使用人是該組織成員,作用是表明使用者的成員資格。證明商標是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表明使用證明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

《商標法》規定地名可以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商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了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由此可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反映了來自某地區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該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由產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品質標準相對穩定。該地區符合使用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以使用該地理標志,使用人具有相對固定和封閉的特點。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具有共用性,區域公共資源的屬性。

本文以近期評審裁定、司法判決為例,說明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查要求,進行風險提示,以期對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成功注冊有所幫助。具體建議如下:

一、 誠信規范提交申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要求,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集體商標的申請人還需要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書中應明確說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此外,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人,還要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

申請人可參考商標局官網公布的地理標志集體/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模版,參考已初審公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規范提交申請文件。

在國際注冊第G1343668號“ASIAGO”商標駁回復審案,申請人CONSORZIO PER LA TUTELA DEL FORMAGGIO ASIAGO(阿齊亞戈奶酪保護財團)請求準予申請商標作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在第29類奶酪商品上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商標局經復審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說明申請商標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等特征與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有關聯;不足以證明CSQA認證公司具有監督申請商標作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不足以證明成員名單均來自標示地區范圍;不足以明確生產的地域范圍;不足以說明集體商標具有特定質量或信譽等特征。最終,商標局復審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在第4292071號“祁門紅茶”商標(爭議商標)無效宣告案,二審法院認為,雖然祁門紅茶協會(注冊人)在提出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時,并不存在提交虛假文件騙取商標注冊的行為,但其對“祁門紅茶”產區地域范圍存在爭議這一事實是明確知悉的。而且根據祁門紅茶協會、國潤公司(無效宣告申請人)在商標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材料,“祁門紅茶”產區范圍歷來存在不同認識,即存在大、小“祁門紅茶”產區的不同認識。爭議商標僅僅將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地域范圍劃定在安徽省祁門縣行政區域內,雖然符合小“祁門紅茶”產區的地域范圍,且有2004年安徽省農業委員會《關于祁門紅茶協會申請辦理“祁門紅茶”證明商標的證明》等文件予以佐證,但是,卻明顯與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大“祁門紅茶”產區地域范圍不一致。因此,在缺乏充分證據和論證的情況下,如果僅僅按照存在爭議的兩種觀點中的一種觀點來確定使用“祁門紅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產區范圍,則是人為地改變歷史上已經客觀形成了的“祁門紅茶”存在產區范圍不同認識的市場實際,是缺乏合理性的。祁門紅茶協會在明知存在上述爭議的情況下,未全面準確地向商標注冊主管機關報告該商標注冊過程中存在的爭議,尤其是在國潤公司按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會議紀要的要求撤回商標異議申請的情況下,其仍以不作為的方式等待商標注冊主管機關核準爭議商標的注冊,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申請人所負有的誠實信用義務,構成了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的情形,爭議商標依法應予無效宣告。

祁門紅茶協會申請再審,高法院經審查認為,訴爭商標“祁門紅茶”系以地理標志申請證明商標,該類商標所標識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這種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通常是由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因此,地區范圍的標示對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有著重要的意義。安徽省行業主管部門安徽省農業委員會針對祁門紅茶的生產地域范圍所引起的相關主體的爭議多次主持協調處理,最后對地域范圍明確以“大產區”范圍為準,并在本案訴訟期間再次提交了與“大產區”內容一致的說明。祁門紅茶協會和國潤公司在商標注冊爭議期間均參加了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協調會,會后形成的會議紀要亦載明訴爭商標應以“大產區”范圍進行標示。據此,足以認定祁門紅茶協會對訴爭商標標示的地區范圍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有了明確的知悉,在此情況下,祁門紅茶協會既未撤回先前提交的失效的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先前關于訴爭商標產區范圍的說明,亦未主動向商標注冊機關如實披露上述爭議協調處理的情況和安徽省農業委員會作為主管部門關于證明商標標示“大產區”的最終說明,違反了地理標志商標申請人應負有的義務,被訴裁定和二審判決據此認定其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41條第1款中規定的“不正當手段”行為,訴爭商標應予以無效,是正確的。最終駁回祁門紅茶協會的再審申請。

二、 積極復審克服障礙

除了申請書、申請人主體資格和使用管理規則應符合《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規定的特殊條件外,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時,還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通常為文字商標或圖文組合商標,如“地理名稱+商品通用名稱”,申請時遭遇在先近似商標被駁回的情況也很常見。

在第17734892號“金湖蒿茶JINHUHAOCHA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申請人金湖農副協會在第30類蒿茶商品上申請“金湖蒿茶JINHUHAOCHA及圖”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申請商標),被商標局引證在“茶”等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2391202號“大金湖及圖形”普通商標(引證商標)駁回。復審被駁回后,金湖農副協會不服起訴,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顯著部分“金湖”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漢字僅一字之差,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志,不予支持金湖農副協會的上訴理由。

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因在先近似商標遭遇駁回后,可提交駁回復審程序,聯系引證商標所有人出具同意書,爭取克服障礙。在第15449282號“PROSECCO”商標(申請商標)駁回復審案,二審法院認為,申請商標是由“PROSECCO”構成的文字商標,作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進行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葡萄酒商品上。引證商標一是注冊在第33類“受原產地名稱“普羅塞克”保護的葡萄酒和起泡葡萄酒”商品上的國際注冊第1153181號商標,由“PROSECCO FAMIGLIA ZONIN ZONIN VITICULTORI DAL 1821”及圓形圖形構成,其中“PROSECCO”及“ZONIN”字體較大,為該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雖然申請商標“PROSECCO”完整包含于引證商標一的文字部分,但引證商標一仍具有另一顯著識別部分“ZONIN”,且具有圖形要素和其他文字,兩商標在整體上仍存在一定區別,在引證商標一權利人已出具同意函同意申請商標在中國進行注冊和使用的情況下,應當將同意函作為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證據予以考量。在無證據表明該同意函會對相關消費者利益造成損害,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存在上述差異的基礎上,同意函的內容應予尊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不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近似商標。

在商標被駁回后,申請人雖然可以對引證商標提出異議、無效宣告等,但考慮到異議、無效宣告程序漫長,只要程序未完結、引證商標仍然有效,對駁回復審并無幫助。在第18458677號“宣硯”商標駁回復審案,宣城市宣硯文化研究會在第16類“硯臺”商品上申請“宣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商標局引證兩件在先商標駁回申請。引證商標一系第10989128號“宣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6類“墨水池”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二系第16335231號“宣州石硯”證明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6類“硯臺”商品上,初審公告日期為2018年1月6日,該商標處于商標異議程序中。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均為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標,可以作為本案審理的依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硯臺”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墨水池、硯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宣”與引證商標一的主要識別部分“宣”、引證商標二的主要識別部分“宣州”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整體予以消費者的印象不易區分,已分別構成近似商標。被訴決定的相關認定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注冊申請即便因為在先近似商標被駁回后,申請人仍可在駁回復審程序中爭辯商標存在明顯區別,并提供宣傳和使用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易與引證商標發生混淆誤認。《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13.5【混淆判斷】規定,若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注冊在后,普通商標申請在前,應當結合地理標志客觀存在情況及其知名度、顯著性、相關公眾的認知等因素,判斷是否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若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在前,普通商標申請在后,可以從不當攀附地理標志知名度的角度,判斷是否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混淆。

在第16621786號“平陽黃湯PING YANG HUANG TANG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無效宣告申請人四賢茶業公司基于其在先注冊的第1387616號“黃湯HUANGTANG及圖”普通商標(引證商標)對平陽縣茶葉產業協會的第16621786號“平陽黃湯PING YANG HUANG TANG及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四賢茶業公司不服起訴,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四賢茶業公司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系作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注冊,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雖然均由文字、對應拼音及圖形構成,但是兩商標的圖形部分完全不同;雖訴爭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的文字部分“黃湯”,但根據《平陽縣志》《中國黃茶(平陽黃湯)之鄉》等證據材料以及四賢茶業公司的書面說明,“黃湯”使用在茶葉商品上,特指一種黃茶稱謂,其顯著性較弱,“平陽”作為訴爭商標的起首文字,增加了與引證商標的區分度,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圖形構造、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差異。另外,平陽縣茶葉產業協會提交的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的榮譽證書,結合相關新聞報道,可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逐漸形成與引證商標相區別的特定市場認知。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上,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在于表明來自某地區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與普通商標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定位不同。申請人通常是該地區不以贏利為目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經過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授權其申請注冊并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使用人則是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的生產經營者。申請人應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要求,誠信、完整地提供申請人主體資格、官方授權文件、使用管理規則、商品或服務特定品質的詳細說明、產區地域范圍、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等。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表現形式通常為文字商標或圖文組合商標,如“地理名稱+商品通用名稱”,應當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當遇到引證商標被駁回后,建議申請人分析利弊,提出駁回復審,或者爭取引證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書,或者從商標標志本身差異、各自顯著特征、實際使用情況、知名度及相關公眾的認知等方面,論述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不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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