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相信大家不會陌生吧,但是有一點您肯定沒有了解過。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企業名稱為什么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吧,希望可以幫到您。
一、不是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
有觀點認為,商標的首要功能和重要特點是表明商品來源,而“企業全稱”恰恰傳遞的就是生產商的身份信息,顯然比其他形式的商標更能表明商品來源;
小編認為這種說法存在兩個問題:第一、商標的首要功能和重要特點不是“表明”、而是“區分”商品的來源;第二、“企業全稱” 的功能在于區分不同的市場主體、并非區分商品來源。
由此可見,“企業全稱”和商標有著本質的區別。
二、含有不能作為商標的要素
企業全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和組織形式四部分構成。
一般而言,企業全稱中的行政區劃都是縣級以上地名,現行《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該條款雖然有“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例外情形,“企業全稱”中的行政區劃顯然不在其中。
三、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注冊商標的目的在于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是關于商標使用的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劫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走:“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要“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因此,當該商標為注冊人自己使用吋,企業全稱(被作為產品商標)和生產廠廠名完全一祥、屬于“重復標注”;當該商標許可其它企業使用時,按照《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產品上便有了商標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兩個“企業全稱”。
四、商標戰略與搶注字號
商標和企業全稱同屬于商業標志的范疇。因此,將企業全程中的顯著部分——字號——作為企業的“主商標”注冊、使用,在宣傳時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是企業常用的商標戰略之一:“聯想” 、“海尓”、 SONY莫不如是。
有些人則“搭便車”、“傍名牌”:將他人的“字號”注冊為商標、誤導公眾,則屬于不正當竟爭行為,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迸行處理。
綜上所述,企業全稱既不能注冊為商標,也從不曾在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修改《商標法》時不予考慮。
新聞標題:企業名稱為什么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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