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商標的有效期是10年,10年期間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每次續展也是10年。而10年后沒有續展的話,還會有6個月的寬展期,而到了寬展期還沒有續展的,該商標就會失效。那么當別人商標失效后能不能使用這個商標呢,下面小編就來和大家講講吧。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這在實務操作中對申請商標注冊來說有重要的作用。我們知道,申請商標注冊的商家,如果與在先的注冊商標沖突將會被商標局駁回申請。但是如果在先的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其到期沒有續展,那么就具有了新的申請注冊機會。
因此,一般在申請注冊這類商標時,即使被駁回申請,也應當繼續關注在先注冊商標的期限情況,在新的申請注冊機會出現時,并非越早提出注冊申請就越好。如果申請提出得太早,等到商標局進行實質審查的時候,尚未超出該緩沖期,商標局仍然會因為與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沒有續展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而不予核準。
但是要注意區分一點,要看原來的商標是否到期沒續展,還是根本沒注冊成功。如果是沒注冊成功,那就可能是有相同或相似的在先商標,就需要慎重考慮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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