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車輛進行報廢處理呢?辦理報廢登記有關的程序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并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并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在車輛進行報廢時,會給予一定的補貼。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于發布〈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報廢重型載貨車,每輛補貼18000元;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13000元;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9000元;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6000元;報廢大型載客車,每輛補貼18000元;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11000元;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7000元;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5000元;報廢1.35升及以上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8000元;報廢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0000元;報廢1升及以下排量轎車、專項作業車,每輛補貼6000元。
到底何為報廢車,報廢車的標準是什么?
報廢汽車回收網整理的汽車報廢標準,供大家參考:國家汽車報廢新標準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和公安部《關于實施<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游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調整為: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后,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6、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類型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07號)執行(注: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等于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于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號)執行。
7、對按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打印行駛證副證,并按規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注銷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到年限可繼續用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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