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平度國三車報廢車政策什么時間平度國三車報廢車政策什么時間
,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國家根據機動車用途、安全技術和排放檢驗條件北京汽車報廢,對符合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第三條 商務、公安、環保、發展改革等部門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監督管理,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行。帶著各自的職責。第四條 登記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出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拆除、銷毀等手續,并將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車牌、行駛證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壽命;(二) 經修理調整后,仍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在用車輛安全技術標準的相關要求;(三) 維修調整或采用控制技術后,污染物或噪聲向大氣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車標準的相關要求;(四)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壽命如下:(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車客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客車使用10年北京省心的汽車報廢廠,大型出租車客車使用12年;(二) 租客車15年;(三)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四)公交車客運車輛已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六)專用校車已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營運乘用車(大型車除外)已使用20年;(八)三輪車、單缸發動機低速貨車已使用9年,多缸發動機低速貨車和微型貨車已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卡車已經使用了 10 年。其他卡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已使用15年;(九)帶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已使用15年,不帶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已使用30年;(十)全掛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十輛一)普通三輪摩托車用了12年,其他摩托車用了13年。對于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乘用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更嚴格的規定。超過上述使用壽命。但小型、微型出租車乘用車車齡不得低于6年,普通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北京汽車報廢廠,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小型和微型非營運乘用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沒有使用壽命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按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2年以上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登記日期計算。離開工廠。第六條 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壽命并報廢:(一)營運客車、非營運客車按營運客車規定轉為報廢,但小微非營運客車及大型非營運客車轉為營運客車車輛,累計使用壽命按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計算,不得超過15年;(二)運行中的不同類型乘用車按照更嚴格的使用壽命規定進行互換和報廢;(三)需要轉出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小型、微型出租車乘用車、摩托車,按照更嚴格的使用壽命規定報廢;(四)危險品運輸卡車、半掛車和其他卡車,半掛車在其他卡車和半掛車之間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卡車和半掛車的規定報廢。本條例規定的使用年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內的機動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轉讓所有權或者移出登記地市行政區域。第七條 國家指導報廢達到一定里程的機動車。達到下列里程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出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車牌號、駕駛證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車客車行駛60萬公里,中型出租車客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出租車客車行駛60萬公里;(二) 租車60萬公里;(三)中小型客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客車行駛60萬公里;(四)公交客車行駛40萬公里;(五)其他小微運營乘用車行駛60萬公里,中型商用乘用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商用乘用車行駛80萬公里;(六)專用校車行駛40萬公里;(七)小型和微型非經營乘用車和大型非經營乘用車行駛60萬公里,中型非經營乘用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非經營乘用車行駛60萬公里;(八)微型卡車行駛50萬公里,中輕型卡車行駛60萬公里,重型卡車(包括半掛車和全掛車)行駛70萬公里,危險品運輸運輸卡車行駛40萬公里,配備多缸發動機的低速卡車行駛30萬公里;(九)特種作業車和輪式特種機械車行駛50萬公里;(十)普通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公里,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公里。第八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轎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特種機械車輛;非經營性客運車輛是指載客自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個人或單位。汽車; 危險品運輸車是指專門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改變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經營性變為非經營性。運輸或從非營運轉為營運,小型、微租賃、租賃、長途客車等不同類型客車之間的轉換,以及危險品運輸卡車向其他卡車的轉換。該規定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制定小微型客車、摩托車使用壽命標準,并及時制定。向社會公布并向國家報告。國務院商務、公安、環保等部門備案。第十條道路拖拉機報廢標準另行制定。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準的,2014年4月30日前報廢。《關于發運的通知》(國集茂經[1997]456號)、《關于調整輕型卡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集茂經[1998]407號)、《關于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部分規定的通知(國精茂資源[2000]1202號),《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精茂資源[2001]23號)第4號)、《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計委、公安部、國家環保總局令[2002]33號)同時廢止.附件1:非營運小型、微型乘用車和大型汽車改變使用性質后累計使用壽命計算公式附件2:機動車使用壽命和里程參考值匯總表
網頁標題:商務部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行有關工作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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