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強制報廢的標準講解
一條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根據機動車的使用、安全技術和排放檢測情況,對符合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商務、公安、環保、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出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壽命;
(二)經過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有關要求的;
(三)經過修理調整或者使用控制技術,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車輛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壽命如下:
(一)使用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客車8年,中型出租汽車客車10年,大型出租汽車客車12年;
(2)出租客車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客車客車已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型、微型客車已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已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車除外)滿20年;
(8)三輪汽車,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有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車牽引車和全掛車牽引車)使用15年;
(九)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15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為10年,集裝箱半掛車為20年,其他半掛車為15年;
(十一)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小型、微型出租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不得少于6年,普通三輪摩托車不得少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少于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大型非營運汽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沒有使用壽命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按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交付之日計算。
第六條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并報廢:
(一)營運客車與非營運客車之間的換算,按照營運客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與大型非營運客車換算成營運客車的,累計使用年限按A中所列公式計算
對于下列里程的機動車,車主可以將機動車出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和銷毀,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1)小型、微型出租車客車行駛60萬公里,中型出租車客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出租車客車行駛60萬公里;
(2)租賃客車行駛60萬公里;
(3)中小型客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客車行駛60萬公里;
(4)客車客車行駛40萬公里;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行駛60萬公里,中型客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客車行駛80萬公里;
(6)專用校車行駛40萬公里;
(七)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和大型非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里,中型非營運客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非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里;
(8)微型卡車行駛50萬公里,中和輕型卡車行駛60萬公里,重型卡車(包括半掛車牽引車和全掛車牽引車)行駛70萬公里,危險品運輸卡車行駛40萬公里,裝有多缸發動機的低速卡車行駛30萬公里;
(九)特種作業車輛和輪式特種機械車輛行駛50萬公里;
(十)三輪摩托車10萬公里,其他摩托車12萬公里。
第八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輛;非經營性客車是指個人或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自用客車;危險品運輸車是指專門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等危險品的車輛;改變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向非營運或由非營運向營運的轉換,小型、微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營運客車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危險品運輸貨車向其他貨車的轉換。本規定所稱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第五條制定的小型、微型出租汽車客車或者摩托車使用壽命標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國務院商務、公安、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條關于道路拖拉機報廢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準的,2014年4月30日前報廢。公安部、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3號(2002年)第《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1997年第456號)、《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1998年第407號)、《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2000年第1202號)、《關于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2001年第234號)/10003.com/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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